第一章: 名称 |
1 |
本会定名为“雪兰莪蕉赖区福建公会”。以下统称“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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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注册全名为: Persatuan Hokkien Cheras Selangor |
第二章: 地址 |
1 |
本会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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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 2nd Floor, Pekan Batu 11 Cheras, Jalan Balakong, 43200 Cheras, Selangor Darul Ehsan. |
2 |
本会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不得更改,除非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官之批准。 |
第三章: 宗旨 |
1 |
发扬本区同乡之友好精神,照顾彼此的福利,并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 |
2 |
推广公益慈善事业。 |
3 |
在本会宗旨范围内,对政府政策提出建设性之意见。 |
第四章:会员 |
1 |
凡居住在雪兰莪蕉赖区或附近之马来西亚公民福建籍贯之华人,年龄十八岁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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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并准备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 |
2 |
所有会员之申请,必须有一位会员为提议人,一位会员为附议人,并填具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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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个人资料,亲自签署,然后提呈给秘书处。 |
3 |
若在申请表格贴于布告处七天之内无人反对,再经理事会调查通过后,即成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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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员。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不必给于任何理由。 |
4 |
本会只招收永久会员。 |
5 |
男性会员的配偶如非福建籍贯亦可申请为本会普通会员,惟其名字必须冠上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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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她可享有本会的福利。如改嫁他籍或离婚,则自动丧失会员籍。她没有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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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及被选权。 |
第五章:会庆 (已于11.5.2007删除) |
第六章:组织 |
a |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当授权 处理一切事务。 |
b |
理事会包括下列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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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席一名
(2)暑理主席一名
(3)副主席三名
(4)总务一名
(5)副总务一名
(6)财政一名
(7)副财政一名
(8)教育主任一名
(9)副教育主任一名
(10)交际主任一名
(11)副交际主任一名
(12)福利主任一名
(13)副福利主任一名
(14)康乐主任一名
(15)
委员(普通理事)十七名
理事会共卅三(33)位成员。 |
c |
理事会全体理事为义务性质。 |
d |
理事会成员及每位行政人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
e |
本会将在会员大会之推荐及通过后,邀请本区有名望之领袖成为本会之名誉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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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f |
蕉赖区福建公会青年团团长及秘书(共2名),将自动成为普通理事。 |
g |
本会妇女组主席及秘书(共2名)将自动成为普通理事。 |
h |
主席有权委任另外三(3)名成员成为普通理事来协助理事会。 |
i |
青年团及妇女组这两个附属的管理,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理事会所批准之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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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行事。 |
第七章:选举 |
a |
理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以投票方式选举。 |
b |
理事会成员须45岁或以上会员方可参加竞选。 |
c |
凡会员入会满一年者,方有资格投票及被提名竞选职位。 |
d |
将被提名为候选人者,须符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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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由一名会员提议,并由另一名会员付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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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候选人不是一名被判穷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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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候选人不曾触犯任何刑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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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候选人必须出席该常年会员大会。倘诺他无法出席,则他必须在常年会员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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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举行的三(3)天前手交一封通知书至本会的注册办事处。 |
e |
第一次选26位理事,三年一任;第一年选出13位,第二年选出13位,第三年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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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第四年选出13位,轮值性。 |
第八章: 理事会任期 |
1 |
理事会任期为三年,任满后可被重选当任。 |
2 |
主席、财政、总务、三个职位可连任六年,惟须相隔一年方可重新参选同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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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第九章: 职权 |
(a) |
常年会员大会之流程如下: |
1 |
接纳理事会之会务报告。 |
2 |
接纳财政报告及经合格审计师查核之本会去年帐目。 |
3 |
委任合格审计师。 |
4 |
处理其他事宜及会员大会三(3)日之前由会员交上秘书处的提呈议案。 |
(b) |
理事会之任务为: |
1 |
策划及推行会务。 |
2 |
执行会员大会通过之议决案。 |
(c) |
理事会职权如下: |
1 |
主席全面负责领导会务,签署一切重要文件,主持会议并代表本会进行对外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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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2 |
暑理主席负责协助主席管理会务,并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3 |
副主席负责协助暑理主席及主席管理会务,并在暑理主席或主席缺席时,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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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副主席得代行暑理主席或主席之职权。 |
4 |
总务负责处理日常会务,有权决定不超过伍百令吉(RM 500.00)之开支,任何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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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数目者,须先获得主席及财政之核准。至于超过二千令吉(RM 2000)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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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须由理事会批准。 |
5 |
副总务负责协助总务处理会务,并在总务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6 |
财政掌管本会一切帐目,准备每月帐目及经查核之每年财务报告并加以印刷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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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
7 |
副财政协助财政执行任务,并在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8 |
教育主任负责管理本会会员子女之教育事宜,并提高彼等之教育水准。 |
9 |
副教育主任协助教育主任执行任务,并在教育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10 |
交际主任负责代表本会招待宾客,处理本会与其他社团之间的联谊事宜。 |
11 |
副交际主任协助交际主任执行任务,并在交际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12 |
福利主任负责有关本会会员之福利工作,如处理有关会员之婚丧事宜等。 |
13 |
副福利主任协助福利主任执行任务,并在福利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14 |
康乐主任安排本会会员的活动,以及与其他团体和社区的活动。 |
15 |
其他委员则协助理事会执行任务。 |
第十章: 会议 |
1 |
会员大会须在每年5月底之前召开。 |
2 |
常年会员大会之开会通告必须由总务在距离所订开会日期不少过十四天之前寄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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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全体会员。此通告必须署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一切提案或动议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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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开会通告必须张贴于本会注册办事处或开会地点。 |
3 |
总务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十四天之前寄发议程包括复制的会议记录及会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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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及选票,连同经合格审计师查核的本会去年帐目报告于全体会员。本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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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及开会地点亦必须提供上述文件以供会员参考。 |
4 |
特别会员大会须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
(a) |
当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 |
(b) |
当不少过二十巴仙(20%)会员集体以书面列明开会之目的及理由要求召开时。 |
5 |
由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必须在会员请求后三十天内召开。开会通告及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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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须于开会十四天之前寄发予全体会员。 |
6 |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须达全体会员人数之二分之一或执行理事会成员人数之两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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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数为准。倘若在由预定之开会时间半小时后,出席之会员人数未达上述之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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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大会必须展期至由理事会较后决定之日期,惟距展期日不可超过三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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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展期会议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数,全体出席会员有权进行会议,并讨论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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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之事宜,惟不可议决修改章程或影响全体会员之事宜。此展期条规亦有效于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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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会员大会,惟在展期之特别会员大会,倘其出席者未足法定人数,大会必须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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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并且在取消之后六个月内,有关会员不得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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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7 |
理事会须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其开会通告须于开会前十四天前寄发于全体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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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之法定人数须为理事会人数之二分之一。 |
第十一章: 会费/年捐及其他 |
(a) |
每位会员须在申请入会时缴交入会费二令吉(RM2.00)。 |
(b) |
每位会员也须在申请入会时一次过缴交会员费一百令吉(RM100.00 ) 。 |
(c) |
本会或将向会员征求特别捐款以资助特别的开销。 |
(d) |
普通会员在申请入会时须缴交的入会费及会员费与上述(a)及(b)一样。 |
第十二章: 会产管理 |
(a) |
本会所拥有的全部不动产,以及将购置的不动产,必须以本会名称注册。该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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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有关文件暂且必须由主席,财政及总务执行签署,而他们被委任的职位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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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注册官所鉴定有效者。 |
(b) |
任何本会的不动产皆不得变卖或抵押,除非获得会员大会五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
(c) |
由财政所保管之本会现金,不得超过五佰令吉。任何超出之数目,须存入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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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所规定之银行。任何银行提款须经主席、财政及总务三人之任何两人批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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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签署,方为有效。 |
(d) |
每年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后,财政必须尽快准备好该年收支帐目及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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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合格审计师查核。 |
第十三章: 参加社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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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为地缘分性组织,可加入或联系其他已经在社团注册局注册,且拥有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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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的有关联社团,及参于这些社团的活动。 |
第十四章: 规则 |
1 |
本会之任何财物,不论购得或赠送者,都必须一一作记录。若任何会员向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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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任何物件或场地以作喜庆或丧事之用,均须获得总务或理事首肯,并须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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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损坏或遗失之责。 |
2 |
本会乃为了会员之利益而成立,因此,所有会员均须自尊,自重,自律,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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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之形相信誉。任何会员被发现偷窃本会或会员财物,或破坏本会之团体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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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理事会通过永久被开除会员籍。 |
第十五章: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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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若有未尽善处,得提交会员大会修改之。经修改之章程,在社团注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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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即刻生效。 |
第十六章:禁列 |
(a) |
本会不得与任何团体挂钩及联系。 |
(b) |
任何在籍大学生或大专生不能被接受成为本会会员,除非获得有关副校长的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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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批准。 |
(c) |
本会严禁在会所进行一切形式之非法聚赌。 |
(d) |
本会严禁一切违反法律条例物品及非法活动,并严禁不正当人士进入本会。 |
第十七章: 解散 |
(a) |
除非获得出席者不少过会员人数五分之三的会员大会之通过,本会不得被解散。 |
(b) |
遇本会按照第十七条(a)项所规定解散时,本会所有债务及合法的负债必须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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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如有任何剩余款项,将由出席者不少过会员人数五分之三的会员大会决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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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 |
(c) |
解散通告须在十四日内呈交社团注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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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章程于2010年10月10日特别会员大会通过修改,并于2011年5月13日获得社团 |
注册官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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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中文章程(2010修定本)如有欠妥之处,概以批准的英语原文及其他修订为准。 |